近日,北京多部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将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开展试点工作,试行期暂定一年。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两项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可分三个阶段向建设单位申请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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