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意见》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并明确表示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意见》明确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