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信息系统 | 中建网群 | English
新闻中心
公司快讯
集团新闻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图片新闻
国资动态
专题专栏
企业领导
首页>> 新闻中心>>行业动态
“营改增”影响建筑业纳税人异地经营
发布日期:2016-04-28 字号:[ ]

  “营改增”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3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异地开展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 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第四,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五,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 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 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应就B 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 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 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中国税务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上一篇:宁夏:调动社会资本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下一篇:发改委:国家重大工程包累计完成投资5.46万亿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中建市政西北院纪检监督举报|账款拖欠事项信访投诉公告 公司联系电话: 总经理办公室 :(0931)8616711 市场项目部:(0931)8761513、8761621传 真:(0931)8619702 售后服务电话:0931-8175965(履约管理部) 邮箱:Yuanban@xby.sina.net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459号 版权所有 2009WWW.XIBEIYUAN.COM陇ICP备05006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