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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动社会资本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发布日期:2016-04-28 字号:[ ]

  宁夏近日出台规定,建立市场定价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还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据了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意见》还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市县也可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力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同时,宁夏也规定,在PPP项目中,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理建设、运营成本。(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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