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草案送审稿)》。
会议指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近10年来,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法规,土地督察工作面临着缺乏法律支撑、督察职权无保障、法律责任约束力不足、督察机构自身约束不够等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国土,亟须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土地督察条例》。
会议认为,目前,制定出台《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已经有了很好的立法实践基础。经过近10年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形成了基本的制度安排、工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建立了一支比较完备的土地督察队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会议指出,《国家土地督察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把握了4个原则: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明确新形势下土地督察的职责定位。二是以现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立法基础,参考国内外有关监督制度经验,总结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三是明确监督对象和责任主体,系统设计督察职责、督察权限和督察程序,确保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效能。四是在加强监督的同时,注重约束督察机构自身的行为和维护被监督对象的权利,实现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全面规范。送审稿包括总则、督察机构和人员、督察机构的职责、督察权的行使、督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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