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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严禁挪用投标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6-09-23 字号:[ ]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制定出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秩序,确保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收取,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将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务费。
  《办法》明确,招标文件中如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形式应包括现金以及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述形式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列出,不得有缺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对于投标人以保函担保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的时间和途径等。对于招标人或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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