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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6-10-11 字号:[ ]

  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发布部令第32号,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其中主要内容是将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申请由原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住建部审批的程序更改为各地收取资料后直接上报国家住建部审批。规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11个部门规章涉及个人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文件中“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后注册和资质申请“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上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并明确以上注册和资质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还明确了住建部申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国发〔2016〕9号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提出:取消以下“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之后住建部发文指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但不再对以上12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住建部。(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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