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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设定罚则增加透明度
发布日期:2016-08-24 字号:[ ]

  近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条例》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法治手段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监管规定有的放矢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主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首先从监管体制上入手,明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
  《条例》在明确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包括对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等。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严格招标投标程序管理,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强化了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并强化招标人的违法责任,提高规避招标违法成本。
  针对目前存在的明招暗定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文本,以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防止招标人“暗设陷阱”。

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

  据介绍,《条例》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明确了招标范围,补充细化不招标、邀请招标情形。
  针对规避招标的问题,《条例》第九条强化了对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的管理,同时简化了工作程序。针对招投标中量身定制等突出问题,《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应当使用国家法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惯用手段,《条例》第四十八条本着不重复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法》和其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及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补充和细化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强化招标投标诚信建设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重庆市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条例》对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作出规定:重庆市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要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如《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幅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提交方式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等。《条例》还细化了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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