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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废土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发布日期:2016-07-05 字号:[ ]

  日前,《厦门市建设局建筑废土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印发,对4种建筑废土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进行不同处罚。
  据介绍,4种违法行为包括: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行为;建筑废土运输单位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运输50立方米以下建筑废土的除外)的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未在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的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废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行为。对以上4种行为,《标准》按照轻微、一般、严重3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据介绍,《标准》的试行期为2年,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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