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政府网消息,山西省日前出台《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起,各市、县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山西省将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各市、县政府可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确定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应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资金筹集:各市、县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立足本级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县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各市、县政府按照协议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支付资金,承接主体按贷款合同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到期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要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通知》要求,各市、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将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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