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湖北省日前就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在湖北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政策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二、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各市州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不得要求本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办理其他进入当地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各分支机构停止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仍需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母公司有关信息登记手续。
五、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监管作用,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中标后,应在一体化平台中准确填报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5年12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湖北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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