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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筑企业11月起未买工伤保险不准施工
发布日期:2015-10-26 字号:[ ]

  近日,重庆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从11月1日开始,重庆的建筑业工伤保险要全覆盖。该局与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今后,如果相关单位不参保,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参保分固定和流动人员

  《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相关工作,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工伤保险费则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另据了解,建筑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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