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需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办法》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并规定了属于转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形。《办法》同时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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